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研发、标准编制、示范项目建设、新型建造方式的推广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