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 (三)引导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等金融服务; (四)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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