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推广目录库。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