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对新兴职业建筑人才的技能培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人才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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