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设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组织施工的,处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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