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有关绿色建筑的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建筑类表彰评比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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