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