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九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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