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八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七)国家和本省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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