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七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