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六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明确质量保修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