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同步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建筑绿色化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