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拆除时,应当采取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措施,对建筑垃圾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