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促进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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