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方案中编制绿色专篇。 绿色专篇的编制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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