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