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或者其他新型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排放强度等相关指标和要求,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 土地成交后,前款规定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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