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改变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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