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提出设立省级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拟设立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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