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 申请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报送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确定。 报送的申请设立材料应当包括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