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河流、森林、水库、潟湖、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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