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