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