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九条 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 (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 (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 (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 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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