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八条 下列柴油机动车辆可以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一)拖拉机、三轮机动车; (二)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 (五)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对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减免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