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办缴费登记凭证,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每超过10日不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所欠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