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由征稽机构处该车月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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