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的,由征稽机构没收所进汽油,并处以其所进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