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路建设及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 (二)交通规费征稽事业; (三)涉及交通行业的公益事业及工业、农业、渔业、旅游业等非车用汽油的补贴;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补贴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自治县非车用汽油销售量等情况,拟定补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补贴的具体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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