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征稽机构或者征稽人员擅自改变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瞒报、截留、挪用、坐支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及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