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