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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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 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册...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引进国际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审计、会计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实行任职资格年度检查制度。省注册 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本年度的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离所、转所均须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面推行电子化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全程电子化管理。 省财政...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下列相关业务: (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个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一名注册会计师设立并...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在六十日内整改。整改期满,仍...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向委托单位明确指出,并按照执业准则...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委托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业务委托单位及其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手...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限定或者干预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撤销时,应当清理好档案,移交...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修改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管理制度; (...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机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其出具...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所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撤销...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 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并...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累计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 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两...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贪污贿赂、...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 17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