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下列相关业务: (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四)参与培训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五)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六)其他相关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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