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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