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在向本经济特区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时,已在港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视同在内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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