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护照、签证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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