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