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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