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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