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