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