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省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