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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