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经营业务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