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并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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