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 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