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机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