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所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撤销分所;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