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