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累计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 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